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02民初4641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双龙路3448号6楼。
法定代表人:仲田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岳,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景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祥中村一组(干泾2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景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9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福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