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开发区银星钢模板租赁经营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1620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开发区银星钢模板租赁经营站,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00MA2PUJ8XXC。
被执行人:***,男,1974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2幢和地广场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10020P。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开发区银星钢模板租赁经营站与被执行人***、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40000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爱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