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民初1953号
原告:***,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献民,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方世中。
被告:铜陵双龙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
法定代表人:吴穷。
原告***与被告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双龙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永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