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家书、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财保84号
申请人:*家书,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紫云路156号紫云花园北区。
被申请人: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2幢和地广场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10020P。
法定代表人:方容,总经理。
被申请人:方从霞,女,汉族,1978年4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合肥市洞庭湖路3086号滨湖假日花园A4幢1101室房屋。并已提供***的房屋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沈家书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