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华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东华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2066号 原告:青岛东华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37286656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99号天涯楼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20487。 法定代表人:方创熙,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华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华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2元,减半收取5551元,保全费1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