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华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东华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华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招标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2018年2月8日本院依法提级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
本院在执行(2015)青执字第886号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委托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2014)黄委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滩路787、789号的大部分房产。为保证该案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滩路787、789号,房地产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号的商业、居住用地一宗及其地上建筑物789号1-7栋住宅及787号商业楼1栋在建工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向各方送达评估报告并对异议答复后,本院依法委托对上述标的进行拍卖,最终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在第一次拍卖中以1564392311元竞得上述房地产。本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51050元,因申请执行人青岛东华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一般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经济损失、违约金等其他所有债权的主张,因此扣除本案执行费650元后,本案申请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