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5民初6140号
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全,地址:费县。
被申请人:临沂市华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光祥,地址: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华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华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元予以保全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华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由被申请人临沂市华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左奎花
书记员孙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