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2466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华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枣沟头镇永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8724218G。
负责人:张纪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市华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解放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5203842D。
负责人:马光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华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华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14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9061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少玉
审判员 陈勤早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关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