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龙执字第001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安徽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如顺,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良种奶牛繁育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企业总经理。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良种奶牛繁育中心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6288.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