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良种奶牛繁育中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蚌民一终字第01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良种奶牛繁育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金伟,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洪亮,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良种奶牛繁育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良种奶牛繁育中心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良种奶牛繁育中心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良种奶牛繁育中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3元,减半收取1781.50元,由上诉人***、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良种奶牛繁育中心各负担890.80(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润洲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陶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房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