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执223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长青南路1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5725787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2民初3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价值21824元的相关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