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04执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路219号(安徽福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40300695725787Q(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304执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