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1555号
原告:成都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涧槽中街49号6栋6单元。
法定代表人:邬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云峰,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培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宋久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总经理。
原告成都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诚公司)与被告四川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邦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宏诚公司已于2020年6月19日与被告伟邦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诚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