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1555号

原告:成都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涧槽中街49号6栋6单元。

法定代表人:邬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云峰,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培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宋久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总经理。

原告成都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诚公司)与被告四川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邦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宏诚公司已于2020年6月19日与被告伟邦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诚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