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10115号
原告:四川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