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2125号
原告:成都汉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26号3栋2层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盛达鑫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致祥路34号1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汉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盛达鑫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汉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汉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成都盛达鑫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汉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