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4执44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弘德光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6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弘德光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陈龙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龙被查封的车辆因无法查找,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查封的房产因设立抵押,暂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陈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四川弘德光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6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徐 勇
书记员 刘荣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