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23财保2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川0823财保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邮寄了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成通
书记员 蒲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