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与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剑阁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23财保170号
申请人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成通
书记员  蒲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