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28财保7号
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维,系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麻阳街。
公司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住中国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对被申请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1月10日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89,04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89,0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9,04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20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止)。
案件申请费用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香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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