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28执保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
公司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89,040.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黔0628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9,04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并于2020年1月10日送交执行。本院在执行(2020)黔0628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有存款但不足额,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湖南省衡阳市耒阳花石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有足额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湖南省衡阳市耒阳花石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2,289,0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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