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

2024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2024号
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祥悦大厦506-508室。
法定代表人:赵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飞,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工业园区创业园。
负责人:周德清,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3栋28层2806室。
法定代表人:刘中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现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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