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3栋28层2806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斌,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鹭鸶岩路嘉逸花苑6栋1单元301室,现经常居住地为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桂花村桂花组88号。

负责人:杨海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维,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麻阳街盛世新城13-B-11-4号。

负责人:周德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斌,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铜仁分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松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民初398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宏瑞公司上诉称,其对案涉合同未签字确认,不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其与华普公司铜仁分公司就案涉施工承包既无口头约定,也无书面合同,不应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应当依据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的施工地点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境内,本案应由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宏瑞公司上诉请求按其住所地确定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文辉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向 前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历琼

书记员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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