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3栋28层2806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斌,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鹭鸶岩路嘉逸花苑6栋1单元301室,现经常居住地为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桂花村桂花组88号。
负责人:杨海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维,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麻阳街盛世新城13-B-11-4号。
负责人:周德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斌,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铜仁分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松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民初398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宏瑞公司上诉称,其对案涉合同未签字确认,不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其与华普公司铜仁分公司就案涉施工承包既无口头约定,也无书面合同,不应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应当依据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的施工地点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境内,本案应由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宏瑞公司上诉请求按其住所地确定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文辉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向 前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历琼
书记员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