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解除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执保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杨海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光维,系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聪,系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公司负责人周德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中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89,040.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黔0628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在执行(2020)黔0628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湖南省衡阳市耒阳花石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2,289,0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

在保全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12日向我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湖南省衡阳市耒阳花石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2,289,0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光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燕芬

书 记 员 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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