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

镇远黔川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3134号

原告:镇远黔川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青溪镇大塘村。

法定代表人:刘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工业园区创业园。

负责人:周德清,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3栋28层2806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权,职务不详。

原告镇远黔川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四川宏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镇远黔川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因该案各方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镇远黔川科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远黔川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58元,由镇远黔川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文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新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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