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乐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克鲁尼茶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锦乐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1121执保100号
本院在执行广西克鲁尼茶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锦乐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锦乐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20年7月8日被执行人四川锦乐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有足额的银行存款入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桂1121执保100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应泽
法官助理 刘胜鹏 书 记 员 莫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