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62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涛,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皓之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武汉皓之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晨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