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皓之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美安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112执4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皓之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美安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皓之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美安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1)鄂0112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皓之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武汉皓之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112执44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