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3882号之一
原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青山区建设一路宝业中心A座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9408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新洲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第三人:**世纪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东湖开发区***路15号山泉居4幢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953290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第三人:***,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第三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武昌区积**街临江大道98号**积**万达广场(二期)9栋19层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2XLU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世纪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收到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并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8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不服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2021〕21号裁决书为由并以石垒、***为被告,以**世纪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于2021年2月22日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石垒一案的案号为(2021)闽0582民初3879号。在审理石垒一案中,本院也依法追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本案及石垒一案均基于不服同一仲裁裁决而引发的纠纷,且该两案的诉讼参加人除被告不一致外其他诉讼参加人均一致以及两案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1)闽0582民初3879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闽0582民初387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