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6民初434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李增长,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风景名胜区。
被告:***,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风景名胜区。
被告: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江景大厦A座14层K室。
法定代表人:李增长。
被告:**,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武汉金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银湖科技产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李增长、***、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金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金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金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金 勇
人民陪审员 孙 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