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庄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汉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庄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5民初618号
原告:湖北汉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杜汉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雄,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庄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兴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汉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庄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汉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汉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汉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5元、减半收取1,782.5元,由原告湖北汉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邱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