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1985号
申请执行人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琼中县湾岭镇。
法定代表人:黄永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兴华
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湛江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1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青山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湛江国际仲裁院(2019)湛仲字第16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