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庄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庄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1985号
申请执行人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琼中县湾岭镇。
法定代表人:黄永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兴华
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湛江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1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青山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湛江国际仲裁院(2019)湛仲字第16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