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庄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庄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执1919号
申请执行人: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琼中县湾岭镇乌石村委会山尾村。
法定代表人:黄永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萍、王小桥,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84号中银大厦7层卡位D区041号。
法定代表人:何兴华。
本院在执行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湛江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160号裁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376,230元及违约金(以1,376,23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向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1,376,23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6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承担仲裁费22,148元、执行费16,38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1年1月14日,被执行人应承担违约金221,349.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6,492.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2,603.8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房翰申
书记员吴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