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15幢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马琳。
被执行人武***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779号(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989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