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艺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83执6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06804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公园***号楼*层*号。组织机构代码:61657846-8。 法定代表人马琳,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106192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黄亚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