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2826民初1481号
原告: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1657846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供销裕农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供销裕农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对被告湖北供销裕农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供销裕农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4元,减半收取计4007元,由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