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艺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83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06804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公园**-**号楼**层**号。组织机构代码:61657846-8。 法定代表人马琳,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061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