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湘君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湘君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民初1197号
申请人:***,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彬,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湘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南路**江南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翠平。
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中环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红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湘君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湘君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湘君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边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况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