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1197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彬,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1966年10月4日,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彬,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湘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南路8号江南家园1号楼1单元9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定革,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湘君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需待其他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吴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孟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