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81民初6156号
原告:安徽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云集文化商业街民宿风情街7#6层0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7044610M(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永城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富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高庄镇永淮路车集煤矿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5EG1EXL。
法定代表人:胡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安徽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富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徽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