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执1657号
申请人:安徽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云集文化商业街民俗风情街7#6层06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圣贤。
被执行人:萧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凤祥小区1#。
法定代表人:朱安静。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萧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3民终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22执16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长永
审判员 王关强
审判员 周成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