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2280号
原告:安徽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云集文化商业街民俗风情街7#6层06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圣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汪**,女,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束学刚,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安徽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束学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包跃宏
人民陪审员 胡章永
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
二○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