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筑美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82执17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与拂晓大道交汇处银杏山庄6幢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84589627。

法定代表人:李庶领,执行董事兼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筑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升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355172733E。

法定代表人:丁敬山;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筑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282民初2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筑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0000元,案件受理费7960.5元,执行费76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筑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24日、2019年12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筑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筑美置业有限公司除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多个案件冻结),除此之外,其名下无证券、工商、保险、房产、互联网银行等登记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筑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着三辆车牌号分别为皖K×××××长城牌汽车、皖K×××××捷豹牌汽车、皖K×××××别克牌汽,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19年12月16日查封了该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

4、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安徽筑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敬山及实际控制人姜勇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筑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敬山及实际控制人姜勇发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安徽筑美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筑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决定书。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安徽筑美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筑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徽筑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魁

审判员 应学华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海峰

书记员夏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