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177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会水路与拂晓大道交汇处银杏山庄6幢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84589627。

法定代表人:李庶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守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加欢,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96907374F。

法定代表人:沈其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军,男,1976年8月22日,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东,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1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解亚洁

审 判 员 丁 伟

审 判 员 朱珊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张可心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