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4924号
申请人: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96907374F,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
法定代表人:沈其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冬,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军,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人,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申请人: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84589627,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与拂晓大道交汇处银杏山庄6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庶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守领,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加欢,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3民终17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900,000元,因冻结期间即将届满,申请人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申请人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诉讼财产保险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3民终17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申请继续冻结,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继续冻结的,由申请人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动解除冻结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曹金运
人民陪审员 王 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