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4277号
原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与拂晓大道交汇处银杏山庄6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庶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安徽君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德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薛楼工业园区神湖三路007。
法定代表人:薛德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县德叶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砀山县德叶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砀山县德叶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6元,减半收取计3078元,由原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啸
书 记 员 赵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