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3民初8286号 原告:安徽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外环南路与人民南路交叉口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29#楼0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NRRB7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与拂晓大道交汇处***庄6幢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845896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