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侨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8913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江苏侨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天瑞山庄碧水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487576889。 责任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会水路与拂晓大道交叉口银杏山庄6幢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845896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侨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