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59号
原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与拂晓大道交汇处银杏山庄6幢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845896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州市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东部新城道东小区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8612473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原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瑞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