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中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155常州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中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04民初155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闸镇凌家村新冶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市中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寺巷健康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中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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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邹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