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财保39号
申请人:高邮市鼎泰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1W8CHG4J,住所地高邮市文游北路20号—11。
法定代表人:李万桃。
被申请人:泰州市中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滨江工业园润河路18号1栋402。
申请人高邮市鼎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中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725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中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725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厉爱琴